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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处罚〔2025〕6号
2025-11-20 11:27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处罚〔2025〕6号

案由

四川中特恒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四川中特恒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8MA6AJ5Q426

法定代表人

王仁生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情况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小写:13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科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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