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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罚决字〔2025〕11号
2025-11-07 16:32  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打印

当事人:眉山市东坡区鑫顺源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B18849T

法定代表人:田文 身份证号码:511************916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茶店村3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决定对你建材厂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建材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9日至6月13日,你建材厂正常生产,未同步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备、未正常传输自动监测设备数据,人工标记为停运,未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和及时采取手工监测替代方案,导致数据缺失。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巡检记录、石灰使用登记表、进窑数量统计表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告知你建材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建材厂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建材厂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等情节,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我局对你建材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62700.00(大写:陆万贰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建材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建材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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