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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罚字〔2025〕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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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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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眉山市南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4FNA420 法定代表人:牟华明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79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大东街107号城东农贸市场5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外农田中有面积约15平方米的黑色异味水体。经调查,2025年5月29日下午你公司工人通过软管抽取隔油沉淀池内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放到外环境。经取样检测,收集池废水、农田废水化学需氧量含量分别为755mg/L、228mg/L。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环评报告、监测报告、租赁合同、证明两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等情节,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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