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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不予处罚字〔202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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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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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仁寿首创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64GYX87H 法定代表人:何光早 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51 地址:眉山市仁寿县珠嘉镇三溪社区8组6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接省厅线索移交,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四川省眉山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公司负责运营的汪洋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氨氮浓度3.54mg/L,超过你厂《排污许可证》规定的1.5mg/L(水温>12°C)排放限值。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检测报告、排污许可证、应急预案、数据记录、情况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属初次违法,主观过错较小,危害后果轻微,且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该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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