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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2025年第2季度“十年禁捕”典型案例
2025-07-16 14:29  市农业农村局 [字号: ] 打印

1.洪雅县祝某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5年4月9日,洪雅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执法巡查时,现场挡获在洪雅县止戈镇安宁村青衣江段开展捕捞的祝某,经请示后立案并开展调查。经查,2025年4月9日,祝某在止戈镇安宁村安宁坝青衣江河边田地管理农作物,因天气炎热到河边去洗手,看见有鱼,就骑电瓶车回家携撒网(掩罩)1副及相关取鱼和装鱼设备,到青衣江江心水域,前后共撒两网,捕捞渔获物(鲤鱼)5条,重8.63千克,准备上岸时被执法人员挡获。其捕捞时间正值春季禁渔期(眉山市天然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使用的网具为《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和禁用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川农函〔2022〕347号)文件中禁止使用的渔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洪雅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在祝某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修复性增殖放流的基础上,作出没收渔获物8.63千克(当场放归青衣江),处罚款1900.00元的行政处罚。

2.青神县章某某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

2025年4月2日晚,青神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岷江长吻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辜家滩段时,现场挡获在岷江使用刺网进行捕捞的章某某。经查,章某某通过乘坐漂浮物-轮胎内胎使用刺网在岷江长吻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捕捞,共捕渔获物9.15公斤(鲤鱼4条、鲫鱼1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由于其禁渔期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青神县农业农村局启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会商。经会商形成统一意见:鉴于其系偶犯,并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主动将违法捕捞网具交执法部门处置),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现场与执法人员一道将渔获物放归岷江的基础上,通过自费购买鱼种在岷江开展增殖放流的方式赔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免予刑事处罚,加强教育引导,给予行政处罚。青神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在章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捕捞网具,自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修复性增殖放流的基础上,作出没收渔获物9.15千克(当场放归岷江),处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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