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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罚字〔2025〕7号 |
2025-07-15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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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罚字〔2025〕7号 当事人名称:眉山市懿茂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BNPJKF68 法定代表人:罗*如 身份证号码: 511************026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龙门桥社区勤学路11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经营管理的位于眉山市城市新中心望湖路与彭寿街交叉口的砂石堆场,场地内堆存的大量砂石原料未采取有效防尘覆盖措施,现场扬尘严重。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天然砂销售合同2份、安全协议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经营管理的砂石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基本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等情节,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3600.00元(大写:叁万叁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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