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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罚字〔2025〕6-1号 |
2025-07-15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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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罚字〔2025〕6-1号
当事人:陈昭贵,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813,住址: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新市镇。 当事人:梁付华,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275,住址: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新市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决定对你二人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二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0日,四川眉山凯尔化工公司有限公司以550元/吨的运输和处置费用,委托陈昭贵对该公司污水收集池中的含氨废水进行转运和处置,后陈昭贵又以7000元/车的费用联系梁付华到凯尔化工公司对废水进行转运和处置。你二人为节约成本,将凯尔化工公司污水收集池中共计91.9吨含氨废水(经监测污水收集池废水中氨氮浓度为6960mg/L,总磷浓度1380mg/L,总氮浓度21100mg/L),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通过罐车的管道直接排放至眉山经开区新区的两个污水井内,直接导致下游的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新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持续超标,且导致污水管网中污水溢流至醴泉河。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人员身份证明、环境影响备案报告、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过磅单、微信聊天记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告知你二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二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二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5月26日我局依法主持召开听证会,经听证查明,你二人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未提交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依据,故对你二人提出的听证理由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二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综合考虑你二人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基本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等情节,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我局对你二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49400.00元(大写:叁拾肆万玖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二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二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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