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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2025年一季度“十年禁捕”典型案例
2025-04-23 14:41  市农业农村局 [字号: ] 打印

1.眉山市东坡区陈某、周某、李某某使用可视锚鱼在禁捕水域捕捞案

2025年2月13日,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在岷江东坡区段开展“十年禁捕”巡查中,现场挡获在岷江干流使用可视锚鱼工具进行捕捞的陈某、周某和李某某。经查,当事3人共使用可视锚鱼装置2套(一套钩口宽7.4㎝;另一套钩口宽7㎝),暂无渔获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可视锚鱼工具为农业农村部颁布的禁用渔具(钩刺耙刺),且其捕捞水域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涉嫌触犯《刑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已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洪雅县汪某、罗某炸鱼案

2025年2月26日洪雅县公安局在开展长江流域“十年禁捕”巡查中,现场挡获王某、罗某在青衣江炸鱼,随即电话通知洪雅县农业农村局,洪雅县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对已由派出所控制的涉嫌炸鱼人员进行交接。经洪雅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队立案调查,查实王某、罗某炸鱼情况属实,且现场查获:火炮8个(三无产品)、渔获物(0.58千克)。当事人使用炸鱼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由于炸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且炸鱼捕捞行为发生在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期内,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报经眉山市洪雅县农业农村局党委会集体讨论,该案已移送洪雅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3.洪雅县王某某、王某电鱼案

2024年7月11日,洪雅县农业农村局与洪雅县公安局联合开展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巡查,现场挡获2名电捕鱼人员。洪雅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立案调查。经查:电捕鱼人员王某某、王某,利用电捕鱼工具在洪雅县槽渔滩镇青衣江河口支流溪沟上游1000米(天然水域)进行违法捕捞,现场查获电捕鱼工具1套(电鱼抄网杆2根、浮力王高频脉冲鲤电全套机等)和渔获物2.4千克。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且电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且电鱼捕捞行为发生在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期内,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4年8月7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因违法捕捞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放流鱼苗5万尾)等情节,2025年2月21日,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意见建议开展行政处罚的意见。眉山市洪雅县农业农村局在当事人主动将电鱼设备交由管理机关处置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没收渔获物2.4千克并处罚没款49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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