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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罚字〔2024〕16号
2025-01-22 16:17  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打印

当事人:四川通途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4BGE984

法定代表人:陈* 身份证号码:511************291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三江村四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将工业固体废物(生产线沉淀池污泥)擅自倾倒于东坡区太和镇三江村的废旧鱼塘。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及批复、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情况说明、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落实环评文件要求,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等情节,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计算,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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