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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罚字〔2024〕21号 |
2025-01-22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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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四川环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6991899851 法定代表人:胥* 公民身份证号码:510************093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谢家街道悦园村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6—22日,你公司1号焙烧生产线正常生产,但其配套的二级旋风除尘器仍处于损坏维修阶段,产生的焙烧废气仅经“一级旋风除尘+生物喷淋塔”处理后经43米高烟囱外排,未按照你公司《污泥处置6万吨/年用于烧制陶粒生产线改造项目调整专题论证报告》(2021年9月)要求的焙烧、烘干废气经“两级旋风除尘器+生物喷淋塔+43米高排气筒”进行处理;另查明,自2024年9月11日起,你该公司擅自停止添加生物喷淋塔微生物除臭剂,仅添加高效脱硫脱氢催化剂,经旋风除尘器处理后的焙烧、烘干废气和污泥贮存废气未进行生物除臭直接排放。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监测报告表、环评报告及批复、论证报告、检测报告、出库单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2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配合完成生态损害赔偿修复工作等情节,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我局对你公司该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91200.00元(大写:壹拾玖万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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