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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2024年农资典型案例
2025-01-08 10:12  市农业农村局 [字号: ] 打印

1.眉山市东坡区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有效成分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2024年2月,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案件线索,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联合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并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该公司经营的复合肥料有效成分及含量检测结果均不合格。经眉山市东坡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调查,该农资有限公司从山东某公司购进涉案复合肥料包装袋,再与四川某化肥厂约定复合肥料的养分含量、规格、数量、单价及金额进行生产,装袋后冒充正规复合肥料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涉案不合格肥料货值金额巨大,本案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2.四川彭山某某动物保健有限责任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

2024年6月,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乡村振兴局收到12345举报,举报人在网络平台购买的四川彭山某某动物保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兽药涉嫌假兽药。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依上级机关指定管辖开展立案调查。查实,四川彭山某某动物保健有限责任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违法所得为607.5元。假兽药(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为775元。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七条。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没收假兽药、没收违法所得607.5元;并处罚款2325元,罚没款共计2932.5元的行政处罚。

3.仁寿县某某农资经营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4年1月,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仁寿县某某农资经营部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由于未查到该农资经营部申请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仁寿县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展调查核实。查实当事人虽办理了《农药经营许可证》但未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具备经营限用农药的资格。但其经营的农药产品中有限制使用农药磷化铝片剂。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仁寿县农业执法机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依法没收其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产品,没收其违法所得236元,处罚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

4.眉山市东坡区某电子商务经营部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辣椒种子案

2024年11月,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队接群众举报:东坡区某电子商务经营部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某辣椒种子没有经过登记。东坡区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人员对该电子商务经营部突击检查,通过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经营场所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证据。查实:该电子商务经营部在消费者下单后,通过微信联系湖北某种业有限公司直接发货的方式,共销售涉案辣椒种子5袋,货价60.00元每袋。网络交易获违法所得300.00元,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00.00元。当事人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辣椒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并处罚款20000.00元,罚没款合计20300.00元的行政处罚。

5.仁寿县某某兽药经营部经营饲料拆包分装案

2024年4月,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打假执法检查中,发现仁寿县某某兽药经营部经营场所内经营拆包分装的“肉小鸡配合饲料”,随后执法人员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实,仁寿县某某兽药经营部对两种规格的饲料进行拆包分装经营。两种饲料货值金额260元,获得销售收入104.8元。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仁寿县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没收拆包分装的饲料,没收违法所得104.8元,并处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6.眉山市东坡区某水产经营公司经营假兽药和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4年2月,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收到上级转交的《检验报告》,在眉山市东坡区某水产经营公司监督抽检的个别兽药,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涉嫌为假兽药。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经营该假兽药货值金额为8800元,违法所得为3680元。同时,当事人上传兽药产品追溯信息不完整,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当事人经营假兽药和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了警告,没收所有库存涉案假兽药,没收违法所得3680元,并处罚款26400元,罚没款合计30080元的行政处罚。

7.丹棱某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有效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肥料产品案

2023年11月,丹棱县农业农村局接农户举报,称在自家柑橘树上使用了在丹棱某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肥料后,出现果树掉叶的现象,怀疑肥料不合格。随即丹棱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开展调查,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对该品种肥料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测,该肥料硫含量实测值未达到技术指标值。当事人销售有效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丹棱县农业农村局在当事双方达成补偿协议的基础上,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720元。

8.洪雅县某兽药有限公司未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2024年12月,洪雅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洪雅县某兽药有限公司在无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兽用处方药。2024年12月11日,洪雅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销售人员于2024年9月13日,在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师开具处方笺的情况下销售兽用处方药销售,销售收入225元。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洪雅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9.四川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2024年,眉山市对饲料生产企业开展饲料质量监督抽检,经检测四川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妊娠母猪用复合预混合饲料锌含量没达到标准值,检验结论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眉山市东坡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开展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生产该批次锌含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妊娠母猪用复合预混合饲料共计1吨,已销售且使用完毕,无法追回,销售单价为2475元/吨,货值金额为2475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行为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加强产品质量管控,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75元,并处罚款11000元,罚没款合计13475元的行政处罚。

10.青神某某农资店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案

2024年3月,青神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青神某某农资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氟·草铵膦”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77天。青神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共获销售收入32元,门市上剩余44瓶。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该行为认定为经营劣质农药。青神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并作出没收涉案农药44瓶,没收违法所得32元、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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