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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处罚〔2024〕6号
2025-01-07 09:51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处罚〔2024〕6号

案由

眉山压缩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充装前记录制度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眉山压缩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27118698454

法定代表人

彭锡国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对车载压缩天然气气瓶(车牌:川A3H19D、充装人员:刘俊梅)充装时未落实充装前的记录制度。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处人民币贰万陆仟元(小写:260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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