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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
2025-01-06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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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仁寿县四川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猪酮体案 2024年7月16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线索,其在市场经营环节抽检的鲜猪肉经检测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仁寿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批产品进行追溯。查实,该批产品为四川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猪酮体,销售额为3096.5元。当事人销售药物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没收其违法所得3096.5元;并处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2.眉山市东坡区郭某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 2024年8月15日,东坡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函中显示:某超市有限公司在位于眉山市彭山区的某门店经营的“大青椒”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农产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批次不合格“大青椒”是当事人郭某某供应给某超市有限公司的。根据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规定,毒死蜱禁止在蔬菜上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至眉山市东坡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眉山市东坡区公安分局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决定不予刑事立案。眉山市东坡区农业综合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和某超市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对涉案种植地块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证据,该案违法事实已查实:当事人于7月8日左右将其种植的该批次“大青椒”通过某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共销售了180kg,销售收入612.00元。当事人涉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612.00元,并处罚款1000.00元,罚没款合计1612.00元的行政处罚。 3.眉山市彭山区李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2月20日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线索,渝北区润琴食品经营部中抽检的由眉山市彭山区果之好水果专业合作社供货(百果园重庆仓配送)的爱媛橘子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眉山市彭山区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对该批产品决心追溯。经查实,抽样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爱媛橘子为眉山市彭山区李某某种植并销售。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做出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4.丹棱县李某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柑橘案 2024年10月10日,丹棱县农业农村局对李某销售的柑橘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测柑橘中三唑磷和联苯菊酯超过规定含量,判定为不合格。丹棱县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抽检当日在自家果园采摘柑橘200千克,销售价格7.6元/千克,销售收入1520元。李某销售农药化学物残留超过质量安全标准的柑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丹棱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520元,并处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2520元。 5.眉山市东坡区陈某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 2024年9月18日,东坡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案件线索移送函,函中显示:其对某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豇豆”开展了抽样检测。经检测,该批豇豆克百威项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联合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豇豆”是当事人陈某某供应给某超市有限公司的。根据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规定,克百威禁止在蔬菜上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至眉山市东坡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眉山市东坡区公安分局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决定不予刑事立案。眉山市东坡区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开展进一步调查。查实:当事人将其种植的该批次“豇豆”销售给某超市有限公司,共获得销售收入465.00元。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5.00元,并处罚款1000.00元,罚没款合计1465.00元的行政处罚。 6.眉山市彭山区李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辣椒)案 2024年7月30日,四川天府新区眉山农业农村局在锦江镇天宫村1组的李某某处抽检的辣椒经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调查核实,2024年7月30日,抽样检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是锦江镇天宫村李某某种植并以2元每斤的价格销售了60斤,违法所得为120元。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彭山区农业农村局责令李某某停止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7.眉山市东坡区王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4月17日,东坡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案件移送函,函中显示:山东临沂高新区某果品经营部经营的“橙子”经抽样检验,溴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东坡区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开展溯源调查。经查:该批产品为东坡区王某某于2023年10月19日将其种植的“橙子”销售往临沂高新区某果品经营部,共获得销售收入5011.6元。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5011.6元,并处罚款800.00元,罚没款合计5811.6元的行政处罚。 8.青神县慎某某超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4年10月,青神县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中发现慎某某正在给自己承包的柑橘喷施农药。经进一步检查,慎某某喷施的农药明确标注有使用范围:黄瓜,农药使用范围与标签不一致。当事人超范围使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青神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责令其改正,处4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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