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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2024年第4季度“十年禁捕”典型案例
2024-12-31 16:10  市农业农村局 [字号: ] 打印

1.洪雅县陈某、张某某、陈某毒鱼案

2024年9月20日,洪雅县农业农村局接公安机关电话,在柳江镇挡获3名违法捕捞人员。农业综合执法人员赶往派出所,对涉嫌捕捞案件进行交接。经查,2024年9月18日3人购买3瓶农药甲氰菊酯(50ml/瓶)先后投放于天然河道—花溪河支流,共在长约100米的河道,捕捞渔获物1.75千克。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使用毒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且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洪雅县农业农村局已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眉山市东坡区王某违反规定垂钓案

2024年9月10日,眉山市东坡区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在开展“十年禁捕”巡查中,现场挡获王某在岷江永寿镇段多竿垂钓。经查,王某在岷江水域使用4根钓竿垂钓,其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责令王某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00.00元。

3.洪雅县杨某某、唐某某、周某某使用禁用渔具—可视锚鱼竿捕捞案

2024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在开展长江流域“十年禁捕”巡查时,现场挡获正在锚鱼的杨某某、唐某某、周某某。11月14日洪雅县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开展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10月13日晚杨某某邀约唐某某、周某某一起去锚鱼,三人各自携带一套可视锚鱼装备于22:00时许到达川溪河(十年禁捕水域)洪雅县将军镇段进行捕捞。现查实:三人使用的可视锚鱼设备为《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2021〕4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和禁用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川农函〔2022〕347号)文件中禁止使用的渔具,共捕捞渔获物1.1kg(鲤鱼1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且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洪雅县农业农村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4.眉山市东坡区郑某某多杆多钩垂钓案

2024年9月24日,眉山市东坡区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在开展长江流域“十年禁捕”巡查中,现场挡获在天然水域垂钓的郑某某。经查,郑某某所使用的鱼竿共3根,每根鱼竿有6个真饵复钩,属于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和禁用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川农函〔2022〕347号)所列的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责令郑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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