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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罚字〔2024〕19号 |
2024-11-28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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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四川有色金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MA697R5G0H 法定代表人:王* 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35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甘眉园区进修路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2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熔铸车间2台35吨熔炼炉、1条炒灰生产线由四川华澳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澳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2018年7月开工建设,2018年9月、2018年11月建成投产,投产后未按规定开展环保竣工验收。2019年11月你公司成立,华澳公司用熔铸车间生产线和部分货币资金入股你公司,熔铸车间(含铝灰生产线)的生产和经营由你公司负责。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租赁合同、项目备案表、环评报告表、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熔铸车间2台35吨熔炼炉和1条炒灰生产线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两年内受过1次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等情节,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36200.00元(大写:肆拾叁万陆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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