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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2024年1-3季度“十年禁捕”典型案例
2024-10-21 09:10  市农业农村局 [字号: ] 打印


为维护我市“十年禁捕”良好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震慑非法捕捞行为,现从我市2024年农业农村系统查办的案件中,选取8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眉山市东坡区蒲某某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案

2024年7月14日,当事人蒲某某在西醴泉河电鱼时,被尚义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调查确认,蒲某某捕捞时使用的电击方法属于禁用方法,捕捞水域属于禁捕水域,渔获物共8尾0.255kg。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同时由于其在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方法(电鱼)进行捕捞,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洪雅县陈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

2024年7月30日,陈某某在青衣江洪雅县将军镇段使用掩罩(撒网)捕鱼时,被洪雅县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现场挡获。经查,陈某某使用掩罩(撒网)1张(为四川省禁用渔具),在青衣江捕捞渔获物白条、青尾鲴、鲤鱼等共2.82千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洪雅县农业农村局在其主动开展增殖放流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作出没收渔获物2.82千克,现场放江,没收捕捞工具掩罩1张,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3.仁寿县彭某某在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方法(电鱼)捕捞案

2024年5月,仁寿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人员按照市局指定管辖线索对眉山天府新区彭某某电鱼案开展调查。经查,2024年1月13日,彭某某携带自制电鱼工具在柴桑河仁寿县视高街道段捕鱼,被巡护人员当场挡获并报警。由于彭某某在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方法(电鱼)进行捕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查实彭某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共获取渔获物140尾,净重12.3kg。经检察机关审查后,对彭某某不予刑事起诉,发回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行政处罚。仁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查实彭某某在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方法(电鱼)进行捕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在彭某某主动将电鱼工具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购买鱼苗开展增殖放流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款10500元。

4.眉山市东坡区李某某使用禁用钓具进行捕捞案

2024年9月14日,李某某在岷江东坡区段水域使用多竿多钩垂钓时,被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现场挡获。经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人员查实,李某某使用的渔具为3根钓竿,每根钓竿均有2个翻板,每个翻板挂有8个鱼钩,为真饵复钩钓具,每根钓竿共有16个鱼钩,为农业农村部规定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同时由于其在禁捕水域使用禁用工具(真饵复钩且钓钩数7个及以上)进行捕捞,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5.眉山市彭山区罗某某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

2024年4月5日,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渔政协助巡护人员在开展“长江十年禁渔”巡查时,现场挡获在毛河谢家街道段使用刺网捕鱼的罗某某。眉山市彭山区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经查,罗某某使用的刺网长32.5米,宽1.3米,为单片刺网,网目内径22.7mm,共捕捞渔获物28条,重1.58千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同时由于其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单片刺网,网目内径22.7mm,小于60mm)进行捕捞,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6.洪雅县杨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4年6月20日,洪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十年禁捕巡查中现场挡获正在花溪河河湾电站下游段放置条网的杨某某。通过现场调查,杨某某交代其已捕捞渔获物0.31千克,通过宣传教育杨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将条网交执法人员处理,并个人购买鱼苗开展增殖放流,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当事人在禁渔期使用条网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洪雅县农业农村局鉴于杨某某被挡获后积极配合接受调查,主动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开展了增殖放流修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其主动上交捕捞工具并开展生态修复的情况下作出如下处罚:没收渔获物(0.31千克),现场放河,并处罚款人民币900.00元。

7.青神县黄某、尹某违规垂钓案

2024 年6 月 6 日 20时,青神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岷江小三峡长吻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开展巡查时当场挡获黄某、尹某等二人在汉阳电站大坝岷江出水口从事垂钓活动。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垂钓,其于禁渔期,在禁渔区开展垂钓,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青神县农业农村局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黄某、尹某二人分别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8.丹棱县黎某某在禁渔期捕捞案

2024年5月26日,丹棱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县渔政协助巡护队举报,有人在丹棱县齐乐镇石河村思蒙河河段使用掩罩捕鱼。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掩罩1张,总长度3米),无渔获物。经查,当事人在禁渔期内,使用四川省禁用渔具掩罩进行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丹棱县农业农村局在当事人首次使用,且无渔获物,并主动上交捕捞工具,提供其他线索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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