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名 称 |
违法企业安全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 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眉)应急罚〔2024〕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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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卯榫家具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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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卯榫家具有限公司 |
91511403MA67QKFF9K |
蒋小琴 |
1.生产车间开孔钻电机、推台锯电机、2#开榫机2台电机等设备电气设施的防护等级为IP44,不符合规范要求;2.生产车间雕刻机的收尘软管未使用防静电型,且长度为5.3米;3.生产车间开孔钻、平沙机等电气设施未做接地保护;4.打磨房干式除尘器未安装连续输灰设施。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2项的规定。 |
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4.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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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眉)应急罚〔2024〕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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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鑫盛昌水晶玻璃有限公司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 |
四川鑫盛昌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
91511421MA6654WL7C |
叶其明 |
1.使用丙烷的车间内制瓶成型机区域未设置丙烷浓度监测报警装置;2.退火炉天然气管道一压力表未定期校验;3.供料机、制瓶成型机等设备冷却水循环系统未设置流量、压力或断水监测报警装置;4.未在有限空间废气脱硝塔出入口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0项C的规定。 |
罚款。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4.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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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眉)应急罚〔2024〕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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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创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 |
中科创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91511424MA62RDFFOL |
刘金浩 |
1.烧制车间内开启烘干窑门的配重锤下方等存在较大危险因素设施部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隔离防护措施;2.四合一气体检测仪未定期校验;3.烧制车间内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片碱)未使用专库存储,现有存放间内混存其他袋装的生物燃料及尿素;4.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器材未配备符合要求的呼吸防护用品(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9项A、第21项A 的规定。 |
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4.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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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眉)应急罚〔2024〕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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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智东锌业有限公司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 |
四川智东锌业有限公司 |
91511423738324909Y |
张述珺 |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张述珺未按要求开展每季度至少一次的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3.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4.未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参照《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项A、第20项C、第32项C的规定。 |
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4.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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