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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经信罚字〔2024〕8号 |
2024-08-01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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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承德光大输送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343441013 住所:承德市上板城镇卸甲营村 法定代表人:陈志生 经查,当事人在参加四川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电解铝节能及环保绩效升级改造项目(阳极组装车间-悬链输送设备改造项目)第四次招投标过程中,与承德高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承德市同方涂装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从同一IP地址下载投标文件。以上事实有眉山市政府服务管理局提供的串通投标线索分析报告等相关证据为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40条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之规定,决定按项目中标金额5‰给予承德光大输送机有限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即给予20644.9元(大写:贰万零陆佰肆拾肆元玖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承德光大输送机有限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入国库,划款凭证同时抄送我局(复印件)。到期不缴纳罚款,将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上缴国库专缴款码为:5114 0124 0000 2268 0594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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