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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川眉知法裁字[2023]010号) |
2023-12-29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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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川眉知法裁字[2023]010号 请求人:吴** 地 址:*** 被请求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廖**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吴**就其实用新型专利“雕刻机及其上料定位装置”(专利号为ZL201720644431.0)与***专利侵权纠纷,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并于2023年11月17日进行了并案口头审理,***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专利号为ZL201720644431.0、名称为“雕刻机及其上料定位装置”,由请求人于2017年6月5日申请,于2017年12月22日授权,并按时缴纳年费,请求人系涉案专利的合法持有人,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2023年10月9日,请求人到被请求人公司,发现使用的“东莞市鑫昶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雕刻机与请求人“雕刻机及其上料定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有相同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1.ZL201720644431.0号专利合法有效;2.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允许,为经营目的使用了包含本专利产品;3.被请求人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人提出如下处理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本专利权的产品。 被请求人辩称:1、被请求人不知道该产品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2、被请求人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买该产品。 经审理查明: 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720644431.0、名称为“雕刻机及其上料定位装置”,专利权人吴**。请求人主体资格合法,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2.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一种雕刻机及其上料定位装置。该雕刻机上料定位装置,包括定位支架、定位块和用于控制定位支架升降的升降机构,所述定位块设置于定位支架上;所述定位支架上形成第一定位面,所述定位块上形成第二定位面,所述第一定位面与第二定位面相垂直;所述定位块与定位支架构成沿垂直于第二定位面方向相对运动的水平运动副,并设置有用于锁定定位块位置的锁定机构。 3、请求人提交的涉嫌侵权产品照片为单独照片,只显示产品外观,不能明显辨识“东莞市鑫昶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对产品结构功能无法有效展示,无法作为侵权鉴定有效证据。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登记簿副本、涉案产品照片等予以佐证。 本局认为: 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720644431.0、名称为“雕刻机及其上料定位装置”,真实有效,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2.请求人提交的涉案产品照片无法与原物核对,也无法证明与被请求人有关联性,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纳。 3、请求人提交的涉案产品照片位单独照片,对产品结构功能不能进行有效展示,无法作为侵权鉴定有效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请求人的相关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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