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名 称 |
违法企业安全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 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眉)应急罚〔2023〕101号 |
眉山赞宇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
眉山赞宇科技有限公司 |
91511400MA66LMY719 |
卢学军 |
1.磺化车间内双氧水泵出口管道上,安全阀的出口与泵的出口链接,无法起到超泄压保护的作用违反《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15条;2.磺化车间内新一双氧水泵入口丝扣渗漏,卸车大通渗漏,且内有铁锈杂质,接口采用锈蚀的碳钢材质封堵法兰。3.机柜间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未配备UPS,违反《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 20509—2014)第5.3.1条。 |
罚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20项“1.责令限期整改,按以下标准处罚款:(2)存在3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
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3.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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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眉)应急罚〔2023〕102号 |
中建西部建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 |
中建西部建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915114223457728154 |
陈赤 |
1.丙烯酸罐区可燃气体报警仪未安装集中报警器,未接入入DCS系统,双氧水罐区可燃气体报警器未接入有人值守的岗位,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未接入消防控制室。不符合GB/T50493-2019 《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中3.0.9;《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3.0.3;2.受限空间辨识不全,如反应器等未纳入受限空间辨识范围;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缺失。不符合《四川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川应急〔2021〕88号)7作业安全;3丙烯酸贮罐区内工艺管线未跨接、仪表电器线路接头处破损,仪表电器不防爆。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4.3条要求;《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煤矿除外)》(GB3836.16-2006)化工行业重大隐患判断标准十二 |
罚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二)项;《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9项“1.责令限期整改,按以下标准处罚款:(3)存在3处及以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0项“1.责令限期整改,按以下标准处罚款:(2)存在2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3.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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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眉)应急罚〔2023〕103号 |
眉山西南石大金牛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 |
眉山西南石大金牛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
91511400073980425Q |
席建 |
1.危险化学品仓库可燃气体报警仪不具备声光报警功能,未安装报警主机。2.危险化学品仓库(乙类)电气穿管不满足爆炸危险区域穿管要求。3.料仓存在人员掉入风险,未设置防人员坠入措施。4.污水池、料仓未设置受限空间警示标志。5.危险品库、丙类仓库门口未设储存物品、灭火方法的标识牌等违法行为。 |
罚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二)项;《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9项“责令限期整改,按以下标准处罚款:2.存在2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0项“责令限期整改,按以下标准处罚款:2.存在2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2项“责令限期整改,按以下标准处罚款:1.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处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3.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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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眉)应急罚〔2023〕104号 |
四川诺宜生药业有限公司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 |
四川诺宜生药业有限公司 |
91511422565685262K |
朱辉 |
1.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及时更新。2.爆炸危险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溶媒库乙醇、乙酸乙酯电机接线,提取车间监控视频线、部分电机线路不防爆;防爆车间内传输易燃液体,大量使用非金属管线。3.危险化学品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超量、超品种储存及禁忌物质混放混存。溶媒库超量、超范围、禁忌物混存,溶媒库内原设计4个桶装罐,实际为6个。4.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情况。动火作业票审批时间与作业时间间隔超过30分钟。5.较大危险因素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作业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不足。污水站及车间未见受限空间警示标牌和安全告知卡。6.可燃液体储罐底阀未设置双阀或加盲板;现场釜的搅拌防护罩缺失;防火门拆除;坑洞防护栏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违法行为。 |
罚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9项“责令限期整改,按以下标准处罚款:2.存在1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0项“责令限期整改,按以下标准处罚款:2.存在3处及以上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2项“责令限期整改,按以下标准处罚款:1.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处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3.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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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眉)应急罚〔2023〕105号 |
淮北市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
淮北市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913406007199148235 |
王钢锋 |
该公司进行尾气处理装置除锈防腐作业的淮北市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人员赵勇、李洪崃、肖本云、曾方银四人不具备登高作业资格的情况下进行除锈防腐的登高作业 |
罚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4项“责令限期整改,按以下标准处罚款:(3)有3名及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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