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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处罚〔2023〕15号
2023-10-07 11:02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处罚〔2023〕15号

案由

眉山鼎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未建立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发布虚假广告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眉山鼎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2MA63DDAR1F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张晶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和超出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开展广告发布业务,构成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行为;当事人未建立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当事人发布的涉案三篇广告使用无法验证的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情形,属于虚假广告,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建立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建立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广告费用83.91元;

2.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251.73元。

综上,对当事人未建立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广告费用83.91元;

2.罚款2251.73元。

罚没合计:2335.64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科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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