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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罚字〔2023〕21号 |
2023-09-21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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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罚字〔2023〕21号
当事人:四川仁寿铁马焦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744655843D 法定代表人:张** 身份证号码:511************575 地址: 仁寿县汪洋镇协作村四社 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上旬,生态环境部大气司对你公司开展督导帮扶时发现, 2022年10月—2023年4月期间,你公司因设备调试、故障、锅炉检验、计划内检修等原因,频繁停用DA014主要排放口,启用DA002应急排口。经检测,DA002应急排口氮氧化物浓度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6中规定的焦炉烟囱特别排放限值。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会议纪要、排污许可证、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眉环法行罚告字〔2023〕2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649100.00元整(大写:陆拾肆万玖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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