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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罚字〔2023〕20号 |
2023-09-21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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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罚字〔2023〕20号
当事人:四川恒基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7939911811 法定代表人:李* 身份证号码:513************039 地址: 眉山市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增一条回收造粒生产线、一条薄膜印刷生产线、一条纸制品印刷生产线,三条生产线均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且未安装相关污染治理设施,已投入生产使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转账记录、收据凭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眉环法行罚告字〔2023〕20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回收造粒生产线、薄膜印刷生产线、纸制品印刷生产线“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00.00元整(大写: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回收造粒生产线、薄膜印刷生产线、纸制品印刷生产线“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0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你公司直接负责人李敏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9600.00元整(大写:壹拾贰万玖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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