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5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罚字〔2023〕9号 |
2023-08-25 08:58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罚字〔2023〕9号
当事人:四川宏源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407104440R 法定代表人:谭** 身份证号码:511************015 地址: 丹棱县机械产业园区 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技术改造项目《四川宏源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玻瓶生产线技改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2年3月开工建设, 11月底投入使用,窑炉废气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技改备案表、环评报告表、排污许可证、审计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6月10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眉环法行罚告字〔2023〕9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2023年6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我局定于2023年7月31日公开举行听证,听证过程中你公司认可我局处罚建议,会上主动提出撤销听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158200.00元整(大写:壹佰壹拾伍万捌仟贰佰元整)”;对你公司直接负责人谭福春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12500.00元整(大写:壹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