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3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罚字〔2023〕8号 |
2023-06-20 09:21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罚字〔2023〕8号
当事人:四川省眉山丰华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720831726A 法定代表人:刘** 身份证号码:511************310 地址: 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眉青村 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25日,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四川省眉山丰华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碱回收炉废气布袋除尘设施被腐蚀,除尘效果降低。经监测显示,碱回炉排气筒中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排放的限值。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你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验收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6月7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眉环法行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38200.00元整(大写:伍拾叁万捌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眉山市红星东路支行 户名:眉山市财政局专户 财政非税 账号:1004474614400100010001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