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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眉市监送告〔2023〕2号 |
2023-06-26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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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056092047P)的行政处罚。 因你公司未在登记场所经营等原因,执法人员不能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执法文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罚告〔2023〕9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湖滨路中二段130号;联系电话:028-38766809),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张琴 联系电话:028-38766809 联系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湖滨路中二段130号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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