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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处罚〔2023〕5号
2023-05-08 14:59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处罚〔2023〕5号

案由

眉山市彭山区民乐日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冒用他人厂名的烟花爆竹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眉山市彭山区民乐日杂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27523105384

法定代表人

刘文柱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无产品合格证明、无生产日期)的烟花爆竹;销售冒用他人厂名的烟花爆竹。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的烟花爆竹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所指的,销售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情况

1.罚款21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罚没合计33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科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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