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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处罚〔2023〕2号 眉市监处罚〔2023〕4号
2023-05-08 14:58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处罚〔2023〕2号

眉市监处罚〔2023〕4号

案由

彭山区龙门桥烟花爆竹商店(经营者:刘丽华)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冒用他人厂名的烟花爆竹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彭山区龙门桥烟花爆竹商店(经营者:刘丽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1403MA69WDM06J

经营者

刘丽华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无产品合格证明、无生产日期)的烟花爆竹;销售冒用他人厂名的烟花爆竹。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的烟花爆竹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所指的,销售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情况

1.没收“小战神”爆竹类产品154盒;

2.罚款455元;

3.没收违法所得126.5元。

罚没合计581.5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没收违法销售产品的行政处罚立即履行;

2.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科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3年3月10日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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