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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号)
2023-05-05 09:25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省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通告》(2022年第11号)和我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通告》(2022年第9号)、(2022年第11号)、(2022年第13号),涉及我市1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彭山区旭翔水产品店经营的泥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泥鳅;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年9月16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彭山区旭翔水产品店;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泥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3日给予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销商分析不合格原因为养殖环节造成。

整改情况:经营者承诺今后采购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青神德麦盛生活超市经营的豆芽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豆芽;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年9月20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青神德麦盛生活超市;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3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元(大写:壹拾壹元整);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经销商分析不合格原因为生产过程人为添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仁寿县龙正镇阳光百姓购物中心经营的原味豆浆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原味豆浆粉;规格型号:50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6月26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山东金谷豆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龙正镇阳光百姓购物中心;经检验,霉菌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原味豆浆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6日对该当事人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购进后直接销售,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整改情况:经营者承诺今后将加强管理,对员工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特别是进货人员,确保每一位员工都熟悉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店内所有商品进行清理,确保店内没有有问题的食品,拒绝从有问题的供应商进货。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勇帆水产销售店经营的泥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泥鳅;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年9月23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勇帆水产销售店;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泥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30日对该当事人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元(大写:叁拾伍元整)。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购进后直接销售,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洪雅县祝玉桂水产店经营的泥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泥鳅;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年9月1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洪雅县祝玉桂水产店;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泥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4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购进后直接销售,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整改情况:经营者承诺今后进货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取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六、彭山区陈记水产品店经营的泥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泥鳅;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年11月4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彭山区陈记水产品店;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泥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6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购进后直接销售,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整改情况:经营者承诺在今后一定注意把关进货渠道,收集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七、仁寿县罗建英水产店经营的泥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泥鳅;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年11月3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罗建英水产店;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泥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5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300元(大写:壹仟叁佰元整)。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购进后直接销售,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整改情况:经营者承诺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先了解清楚货源并保存好进货票据。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八、仁寿县城南市场(官休庆)经营的泥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泥鳅;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城南市场(官休庆);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泥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5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购进后直接销售,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整改情况:经营者承诺今后严格检查购进货物并保留好相关进货票据,保证以后不购进和销售不合格的食品。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九、东坡区廖明剑水产店经营的鳝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鳝鱼;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年11月5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廖明剑水产店;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鳝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渠道,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6日对该当事人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购进后直接销售,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十、仁寿县文林镇杨四水产批发店经营的泥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泥鳅;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年11月5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文林镇杨四水产批发店;经检验,地西泮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泥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5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购进后直接销售,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整改情况:经营者承诺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先了解清楚货源并保存好进货票据。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十一、东坡区黄玉彬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泥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泥鳅;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年11月6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黄玉彬水产品经营部;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泥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渠道,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6日对该当事人的行为免于处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购进后直接销售,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十二、不合格食品岩蜂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岩蜂蜜;规格型号:220克/瓶;生产日期:2022年4月21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市红雅红食品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洪雅县陈艺食品经营部;经检验,甲硝唑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岩蜂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购进原料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未对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减轻危害,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2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0元(大写:肆佰贰拾元整)。

(三)生产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没有对原料进行进货查验,没有对成品开展出厂检验。

整改情况:当事人承诺今后采购每批次蜂蜜原材料时严格按照公司进货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制度向供货商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并且出厂时必须有检验合格证。

(四)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岩蜂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2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五)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购进后直接销售,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整改情况: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岩蜂蜜;承诺今后采购食品时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取得备案证后方可销售散装食品。

(六)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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