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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眉环法行罚字〔2023〕1号
2023-04-04 09:20  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打印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罚字〔2023〕1号

当事人:四川丰瑞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577569699D

法定代表人:蒋*  身份证号码:510************410

地址:四川省眉山“中国泡菜城”顺江大道46

我局于2022715日决定对你公司涉嫌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78日,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坡大队会同眉山中国泡菜城管委会对丰瑞机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公司厂区内一空地中发现有疑似填埋危险废物废油漆桶痕迹。经现场挖掘作业,在该空地下挖出废油漆桶、废油漆渣等危险废物。经你公司负责人蒋**现场确认废油漆桶、废漆渣(含附着泥土)等重1.01吨,周边土壤重2.66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危险废物日常管理台账、油漆购买凭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处置协议、环评相关批复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1021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眉环法行罚告字202236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20221122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后于202326日撤回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作出“处罚款560000.00元(大写:伍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眉山市红星东路支行

户名:眉山市财政局专户  财政非税

账号:1004474614400100010001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三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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