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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眉环法行罚字〔2023〕1号 |
2023-04-04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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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罚字〔2023〕1号
当事人:四川丰瑞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577569699D 法定代表人:蒋* 身份证号码:510************410 地址:四川省眉山“中国泡菜城”顺江大道46号 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决定对你公司涉嫌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8日,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坡大队会同眉山“中国泡菜城”管委会对丰瑞机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公司厂区内一空地中发现有疑似填埋危险废物废油漆桶痕迹。经现场挖掘作业,在该空地下挖出废油漆桶、废油漆渣等危险废物。经你公司负责人蒋**现场确认废油漆桶、废漆渣(含附着泥土)等重1.01吨,周边土壤重2.66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危险废物日常管理台账、油漆购买凭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处置协议、环评相关批复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0月21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眉环法行罚告字〔2022〕36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2022年11月22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后于2023年2月6日撤回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作出“处罚款560000.00元(大写:伍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眉山市红星东路支行 户名:眉山市财政局专户 财政非税 账号:1004474614400100010001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三年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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