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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行处〔2023〕1号
2023-03-01 09:27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行处〔2023〕1号

案 由

眉山青衣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眉象加气站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眉山青衣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眉象加气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2MA62J17E5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光宏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充装气瓶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本局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充装气瓶前未按技术规程进行检查操作,不能提供车辆充装前检查记录。本局提取了当事人“中国石化站级管理系统”2022年4月7日到2022年7月16日的充装统计数据,该时间段内有效充装次数大于上传到“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充装次数,存在部分充装电子记录数据未上传记录的情况。本局随机选取了当事人的纸质加气充装检查记录数据与上传到“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充装记录数据进行匹配对比。当事人纸质记录的充装次数少于上传到“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充装记录次数,存在充装前后纸质检查记录部分缺失的情况。

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本局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向瓶身无电子识读标志和无有效法定检验报告的气瓶进行天然气充装作业。经核查当事人登记的加气充装检查记录,当事人还存在向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进行充装的情况。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情况

罚款11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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