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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处罚〔2022〕4号、眉市监处罚〔2022〕5号、眉市监处罚〔2022〕6号
2023-01-16 17:37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处罚〔2022〕4号、眉市监处罚〔2022〕5号、眉市监处罚〔2022〕6号

案 由

仁寿县绿之源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仁寿县绿之源水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1068962011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茂林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30日给予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仁市监行处字〔2020〕第0293号),2021年8月10日,当事人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于2021年12月8日再次被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天然泉水。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周茂林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是公司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杨文康是当事人的质量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生产部经理,负责食品生产的质量安全,周茂林、杨文康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饮用水负有主要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情况

1、吊销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651142100016);

2、仁寿县绿之源水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068962011X)、周茂林(5111211961****0013)、杨文康(5111211962****5970)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我局已依法吊销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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