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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川眉知法裁字[2022]002号)
2023-01-04 15:17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请求人:邓某某

被请求人:何某某

案由:酒盒(酒坛型)(专利号:ZL201730048678.1)专利侵权纠纷,调解未达成一致。

请求人邓某某诉求,诉称眉山市何某某销售的散装白酒酒瓶,侵犯其“酒盒(酒坛型)”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人邓某某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专利证书复印件、年费收据,被请求人销售涉嫌侵权酒瓶证据材料5张。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并于2022年12月27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邓某某称:是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730048678.1“酒盒(酒坛型)”的权利人,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2月23日,授权公告日:2017年7月4日,法律状态: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实施了销售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产品的行为。

请求人认为:1.ZL201730048678.1号专利合法有效;2.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允许,为经营目的销售了本专利产品;3.被请求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人提出如下处理要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本专利权的产品,承诺不再继续销售。

被请求人何某某辩称:1.被请求人不知道该产品已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并不知道销售行为侵犯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

经审理查明:

1.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730048678.1“酒盒(酒坛型)”,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2月23日,授权公告日:2017年7月4日,专利权人邓某某。请求人主体资格合法,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3.涉案专利有3个技术特点,一是用于酒瓶的包装盒,二是设计要点见各视图所示的形状,三是立体图。

4.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专利均为酒瓶的包装盒,属于相同种类产品。被控侵权产品通过技术拆分为主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整体比对立体图,对应涉案专利第2、3技术特征。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年费缴纳凭证,现场照片、现场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局认为:

1.涉案专利ZL201730048678.1“酒盒(酒坛型)”真实有效,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2.被请求人销售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涉嫌侵权产品。

3.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酒盒(酒坛型)。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酒瓶的包装盒。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图中各视图所示产品的形状。4.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涉案专利与涉案侵权产品比对,都是酒瓶的包装盒,用途一致,与立体图等各视图比较,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实质差异,易使普通消费者将二者混淆。因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六十五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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