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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号) |
2022-12-30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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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通告》(2022年第15号)、(2022年第20号)、(2022年第21号)、(2022年第28号)及我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通告》(2022年第5号)、(2022年第6号)、(2022年第9号),涉及我市19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眉山市东坡区明惠副食品商行经营的彩虹蛋糕(白桃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彩虹蛋糕(白桃味);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2年4月3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合肥市荣之味食品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市东坡区明惠副食品商行;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彩虹蛋糕(白桃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0日对该当事人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不明原因。经营者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园食品厂生产的南瓜酥(油炸类糕点)和广式伍仁味月饼(果仁类)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南瓜酥(油炸类糕点);规格型号:46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6月4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园食品厂;被抽样单位名称:大英县成南高速服务南区建东餐饮店;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样品名称:广式伍仁味月饼(果仁类);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年7月2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园食品厂;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园食品厂;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2年8月25和2022年8月26日进行立案调查,于2022年8月30日并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广式伍仁味月饼(果仁类)的行为和生产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南瓜酥(油炸类糕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31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陆元捌角(¥46.80元); 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三)生产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1.南瓜酥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原料存储不当。运输过程及储存的过程中管理不当导致辅料变质。2.月饼不合格原因可能是过程控制不严。操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相关操作规程严格搅拌,或搅拌时间不够导致搅拌不均。 整改情况:1.立即停止销售库存的产品;2.下发产品召回通知书,对销售的产品,允许消费者进行退换货。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青神蜀龙渝火锅串串店使用的玻璃杯、盘子和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玻璃杯;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2年6月14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青神蜀龙渝火锅串串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样品名称:盘子;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2年6月14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青神蜀龙渝火锅串串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样品名称:碗;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2年6月14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青神蜀龙渝火锅串串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4日对该当事人进行当场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玻璃杯、盘子和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4日对该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警告。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未进行严格消毒,导致菌落产生。 整改情况:1、增设餐具消毒柜;2、对员工进行培训。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彭山区永汇副食品经营店经营的辣卤凤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辣卤凤翅;规格型号:258克/袋;加工日期:2022年4月1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成都欣胜食品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彭山区永汇副食品经营店;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辣卤凤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8日对该当事人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储运不当。不合格原因可能是运输、销售环节储存不当。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丹棱县家乐购超市经营的白砂糖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白砂糖;规格型号:30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3月20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崇州市九香食品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丹棱县家乐购超市;经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砂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免于处罚。由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存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眉山市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日对该当事人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扣押的不合格食品“白砂糖”一袋。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生产厂商生产过程中未控制好。 整改情况:立即对进货台账、环境卫生、索证索票开展自查,做到守法经营。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六、仁寿县松峰乡迎兵饭店使用的盘子、方碗和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盘子;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2年6月21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松峰乡迎兵饭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样品名称:方碗;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2年6月21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松峰乡迎兵饭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样品名称:碗;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2年6月21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松峰乡迎兵饭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4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盘子、方碗和碗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主动采取了整改措施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8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人为操作不当。由于对餐具清洗消毒工作不到位,监管缺失,导致餐具卫生不达标。 整改情况:1.对店内所有餐具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并加强日常清洗消毒工作,对店内的所有餐具进行全方位清洗消毒;2.同时加强监管,确保餐具卫生水平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七、不合格食品天然饮用山泉水(芳香谷山泉水)和天然饮用山泉水(科甲山山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天然饮用山泉水(芳香谷山泉水);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2年8月1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洪雅县玉岚飘雪山泉水厂;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市余勤桶装矿泉水配送中心;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样品名称:天然饮用山泉水(科甲山山泉水);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2年8月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洪雅县玉岚飘雪山泉水厂;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市余勤桶装矿泉水配送中心;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天然饮用山泉水(芳香谷山泉水)和天然饮用山泉水(科甲山山泉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伍拾元整(¥950.00元) 3.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00元); (三)生产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1、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未按要求杀菌;2.高温天气所致。 整改情况:1.加强员工业务水平和食品安全法的学习;2.严格按照要求检验源水;3.完善销售记录;4.严格对生产过程进行卫生管理、科学消毒杀菌,保证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四)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天然饮用山泉水(芳香谷山泉水)和天然饮用山泉水(科甲山山泉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1日对该当事人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 原因排查:不明原因。经营者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八、丹棱县杨场老油条小吃店经营的油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油条;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2年6月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丹棱县杨场老油条小吃店;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5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整(¥200.00元); 3.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泡打粉加多了。 整改情况:更换无铝泡打粉。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九、东坡区百金宜家副食经营部经营的叉烧月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叉烧月饼;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年6月4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重庆冠业食品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百金宜家副食经营部;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叉烧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1日对该当事人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不明原因。经营者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十、彭山区发到家生活超市经营的小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韭菜;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年6月11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彭山区发到家生活超市;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3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于2022年9月26日对该当事人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可能是种植环节造成。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十一、仁寿县松峰乡贤英饭店使用的盘子、碟子和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盘子;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2年6月21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松峰乡贤英饭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样品名称:碟子;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2年6月21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松峰乡贤英饭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样品名称:碗;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2年6月21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松峰乡贤英饭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4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盘子、碟子和碗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主动采取了整改措施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8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人为操作不当。在清洗消毒过程中没有把控好开水的温度及浸泡时间。 整改情况:1.对店内所有餐具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并加强日常清洗消毒工作,对店内的所有餐具进行全方位清洗消毒;2.同时加强监管,确保餐具卫生水平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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