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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处罚字〔2022〕32号 |
2022-09-05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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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处罚字〔2022〕32号 当事人:四川省眉山丰华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720831726A 法定代表人:刘*松 身份证号码:511************310 地址: 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眉青村 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决定对你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4月7日凌晨,你公司在排放净水池沉淀废水时,废水经引水沟挡板缝隙流入农灌沟,后进入醴泉河。经检测,净水池排水阀出水口处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限值3.8倍,总磷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限值5倍,悬浮物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限值257倍。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检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眉环法行罚告字〔2022〕32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325000.00元(大写:叁拾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眉山市红星东路支行 户名:眉山市财政局专户 财政非税 账号:1004474614400100010001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二年八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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