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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行处字〔2021〕024号
2022-08-15 16:58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行处字〔2021〕024号

案 由

四川久可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四川久可粮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028MA641X3J1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付强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1.2021年8月3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临时成品间内发现当事人生产的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09/01”的“豫寨小磨香油”50件(4瓶/件),“久可小磨香油”38件(4瓶/件),“久可花生酱”30件(12瓶/件),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2.当事人从河南省杞县的小作坊购进散装的棉籽油时未向供货者索取供货者资质证明材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未进行进货查验并记录,也未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经我局委托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3.当事人生产了50件“豫寨小磨香油”(4瓶/件,5L/瓶),销售单价是170元/件,38件“久可小磨香油”(4瓶/件,5L/瓶),销售单价是170元/件;30件“久可花生酱”(12瓶/件,410g/瓶),销售单价是70元/件;并未出售过该批次产品。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万柒仟零陆拾元整(17060元),因未有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4.当事人购进了8桶棉籽油,每桶净重22.5kg,共计180kg,购进单价是15元/kg,购进上述棉籽油后未使用。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2700元)。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情况

1.警告;

2.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197瓶“豫寨小磨香油”、149瓶“久可小磨香油”、354瓶“久可花生酱”;

3.没收当事人采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棉籽油178.5kg;

4.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壹佰贰拾元整(39120元)。

余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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