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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行处〔2022〕18号
2022-08-15 16:43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行处〔2022〕18号

案 由

东坡区东陵商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东坡区东陵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1402MA63XA1Q71

经营者

周小勤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在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期间,当事人将购进的藿香正气液、板蓝根颗粒、风油精,销售给眉山市总工会和四川天府新区眉山总工会。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处罚情况

1.没收违法所得115092.5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零玖拾贰元伍角);

2.罚款172638.75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贰仟陆佰叁拾捌元柒角伍分);

以上罚没款合计287731.25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捌万柒仟柒佰叁拾壹元贰角伍分)。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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