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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行处〔2022〕17号
2022-08-15 15:58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行处〔2022〕17号

案 由

仁寿鸿宇红旗石化有限公司鸿福加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仁寿鸿宇红旗石化有限公司鸿福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1MA67QADY4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晓英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经营加油站期间,在营业场所LED立牌上端使用的花纹图样颜色由黄红两色构成,外观构造、颜色与中国石油公司第4360503号(宝石花图形商标、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近似;下端使用红黄两色图样及“uSmile”字母与中国石油公司第6678934(uSmile 昆仑好客)的注册商标一致;便利店外墙标识标牌使用红黄两色图样及“zSmile”“中孚好客”文字与中国石油公司第6678934(uSmile 昆仑好客)的注册商标近似。

2022年3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服装的人员处购进3件左胸处有花纹绣图的红领黄色工作服,让员工穿戴使用,工作服中左胸处花纹绣图与中国石油公司第4360503号(宝石花图形商标、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当事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经营额为1255366.82元。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情况

罚款125536.68元。(大写:壹拾贰万伍仟伍佰叁拾陆元陆角捌分)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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