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正文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开表
2022-06-22 15:56  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 打印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名 称

违法企业安全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

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眉)应急罚〔202242012



四川眉雅钒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



四川眉雅钒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91511400MA66RY943W

李迪文

1、电炉水冷系统仪表数据失常,凌晨0时3分至10时20分预警信息705次,未及时处理,存在联锁系统失效风险;2、电炉水冷系统冷却水温度设定超高(上上限80℃、上限65℃),超过规定的55℃;3、电炉炉壳损坏严重,天气失控燃烧,侧壁氧枪漏水严重,现场人员未及时发现处理,继续冶炼;4、连铸机事故溜槽角度过低,事故包位置吊运难度大,无法进行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5、连铸铸余渣盆未采用标准固定式龙门钩吊运,耳轴挡块自行焊接;6、炼钢大包、中间包烘烤器未设置可靠隔断装置、吹扫装置及低压快切装置;7、电炉炉下炉渣热泼区的地面与周围未采用铸铁板设置防火围挡结构;8、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9、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2.06.13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