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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号) |
2022-04-27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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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通告》(2021年第48号)及我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通告》(2021年第7号)、(2021年第9号),涉及我市2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眉山市东坡区苏湖白酒经营部经营的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白酒;规格型号:散装(55%vol);生产日期:2019年11月26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市东坡区苏湖白酒经营部;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酒的行为,违法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6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人为添加。该批次白酒购进回来后,在坛内大概还剩100斤的时候该经营部员工向白酒里添加了少量甜蜜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不合格食品饮用天然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饮用天然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1年8月2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市诗书天然饮用水厂;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诗书矿泉水经营部;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样品名称:饮用天然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1年8月26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市诗书天然饮用水厂;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诗书矿泉水经营部;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样品名称:饮用天然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1年8月22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市诗书天然饮用水厂;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诗书矿泉水经营部;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饮用天然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于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0日因相同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眉东市监行处字〔2021〕33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3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整(¥80.00元); 2.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元)。 (三)生产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生产工艺和储运不当。可能是桶盖密封不严。 (四)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饮用天然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索要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4日对该当事人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五)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厂家生产的产品不合格。 整改情况:进一步完善进货查验制度,每批次产品都索取检验合格报告后,再购进该产品。 (六)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东坡区王哥面庄使用的盘子和面碗黑色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盘子;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6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王哥面庄;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样品名称:面碗黑色;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6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王哥面庄;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盘子和面碗黑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4日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使用前未进行清洗消毒。 整改情况:每次使用前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宋大金经营的油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油条;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3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宋大金;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7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人为添加。使用了食品添加剂。 整改情况:绝不在制作和销售此类不合格食品。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东坡区洪君饭店使用的蘸碟、碗和盘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蘸碟;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洪君饭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样品名称:碗;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洪君饭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样品名称:盘子;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洪君饭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蘸碟、碗和盘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3日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使用前未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整改情况:每次使用前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六、东坡区易淑华腌腊制品经营部使用的小盘和大盘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盘;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6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易淑华腌腊制品经营部;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样品名称:大盘;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6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易淑华腌腊制品经营部;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大盘和小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3日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使用餐具、饮具前未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整改情况:每次使用餐具、饮具前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七、洪雅县秀芬豆花饭店经营的油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油条;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4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洪雅县秀芬豆花饭店;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5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生产工艺。含铝发泡剂未搅拌均匀。 整改情况:规范制作流程。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八、东坡区杜姐饭店使用的杯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杯子;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杜姐饭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杯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4日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使用前未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整改情况:每次使用餐具、饮具前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九、眉山市东坡区周奋飞饭店使用的碗和盘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碗;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市东坡区周奋飞饭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样品名称:盘子;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市东坡区周奋飞饭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当场处罚。经查,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碗和盘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4日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整改情况:做好清洗。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十、东坡区超琼饭店使用的盘子和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盘子;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超琼饭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样品名称:碗;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超琼饭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当场处罚。经查,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碗和盘子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2日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十一、东坡区叶勇小吃店使用的面碗和白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面碗;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叶勇小吃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样品名称:白碗;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叶勇小吃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当场处罚。经查,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面碗和白碗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2日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十二、眉山市东坡区张大哥牛肉店使用的碗和蘸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碗;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11月22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市东坡区张大哥牛肉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样品名称:蘸碟;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11月22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市东坡区张大哥牛肉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当场处罚。经查,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碗和蘸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8日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不明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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