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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号) |
2022-04-20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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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通告》(2021年第50号)、(2021年第54号)及(2022年第1号),涉及我市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眉山市三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条条香(调味面制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条条香(调味面制品);规格型号:92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7月11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市三龙食品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雅安瑞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条条香(调味面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0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5400.00元)。 (三)生产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储运不当。可能是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因温度、阳光等问题导致发生变化。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仁寿县文林镇诚信海鲜经营部经营的牛蛙和鲈鱼(淡水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牛蛙;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2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文林镇诚信海鲜经营部;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1510000687233296(鲈鱼(淡水鱼));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1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文林镇诚信海鲜经营部;经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蛙和经营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鲈鱼(淡水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证照、进货票据等材料证明该商品的具体来源,且履行了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1日对该当事人作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未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整改情况: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仁寿县文林镇杨四水产批发店经营的黄鳝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鳝;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1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文林镇杨四水产批发店;经检验,恩诺沙星和甲氧苄啶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鳝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7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未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整改情况:严格检查购进货物并保留好相关进货票据,保证以后绝不购进和销售不合格食品。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洪雅县勇师麻辣烫店经营的鹌鹑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鹌鹑蛋;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年10月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洪雅县勇师麻辣烫店;经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鹌鹑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4日对该当事人作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 整改情况: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次鹌鹑蛋。在以后购买鹌鹑蛋必须索取产品相关合格证。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东坡区新玛特生活超市经营的云雾高山茶(绿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云雾高山茶(绿茶);规格型号:248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8月10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雅安市名山区碧云涧茶厂;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新玛特生活超市;经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云雾高山茶(绿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11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六、眉山星虹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精瘦肉(猪后腿瘦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精瘦肉(猪后腿瘦肉);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年11月4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金汇食品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星虹商贸有限公司;经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精瘦肉(猪后腿瘦肉)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7日将该案件移交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办理。 (三)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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