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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行处〔2022〕10号
2022-03-29 14:26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行处〔2022〕10号

案 由

眉山市彭山区顺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眉山市彭山区顺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2309456620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辜振银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2022年1月,我局收到《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2021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监督检查情况的通告》通告中载明当事人:

(1)对安检项目标识的底盘动态检验区域不满足大型车辆检验需要,底盘动态检验区域视频未全覆盖;

(2)报告编号:511403022104081015304031(川C15166,重型仓栅式货车,环检项目)检验人员口令未受控管理,实车引车员与报告反应的检验员不一致。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事人对违反认

证认检的情况予以认可。

行政处罚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情况

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主动履行并已履行完毕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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