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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山新宝家粮油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03-28 10:36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行处〔2022〕7号

案 由

眉山新宝家粮油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眉山新宝家粮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2337773383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玉芬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2021年10月下旬,在我市开展的粮油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到四川洪雅城关省粮食储备库和四川丹棱城关省粮食储备库的菜籽油,其外包装纸箱和产品标签上标识有“传统压榨”字样,而实际该菜籽油加工工艺为“浸出”,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了6批次上述浸出菜籽油,使用了15416张标签,4950个外包装纸箱,当事人在食品标签、食品外包装纸箱上标识与食品不符的虚假内容,发布虚假广告,涉案广告费用23491.4元。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情况

处广告费用4倍罚款93965.6元(大写:玖万叁仟玖佰陆拾伍元陆角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主动履行并已履行完毕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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