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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
2022-02-16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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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剑夫: 经查,你(单位)在眉山旺达广场·旺达铭苑项目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实施标准,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129000元(拾贰万玖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彭寿街71-16号,联系人:范一丁,联系电话:028-38232508。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建执听告〔2022〕第Z11-004号)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15日 |
【附件:黄剑夫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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