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正文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行处〔2022〕1号
2022-01-27 14:33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行处〔2022〕1号

案 由

成都美新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电梯)的安装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成都美新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5690941085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孔明俊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1.当事人在2020年12月13日与电梯制造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日立电梯公司”)签订电梯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安装龙光·天府玖誉府项目的电梯和收集编制电梯安装资料向检验机构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是特种设备(电梯)的实际安装主体,本案的责任主体。

2.当事人向眉山市特检所提交的7份电梯的报检资料,经日立电梯公司对报检资料中的电梯检验专用印章进行比对,7份报检资料中加盖的“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电梯检验专用章04”非该公司的检验专用章,签名非该公司相关人员签署,其未经电梯制造公司即日立电梯公司审核签章,用伪造的日立电梯公司电梯检验专用章制作《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自检报告》等报检资料,假冒电梯制造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名,当事人未经电梯制造公司确认自检报告即向检验机构申请报检,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的行为。

3.当事人的员工吴本天在编制《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自检报告》等报检资料时,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一枚伪造的日立电梯公司的检验专用章:“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电梯检验专用章04”,用于7份《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自检报告》等报检资料中需日立电梯公司对报检资料审核盖章的部分。吴本天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本局已于2021年11月8日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眉山市公安局,经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查明,2021年11月18日依法对吴本天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情况

罚款陆万元整(6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2年1月6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