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名 称 |
违法企业安全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 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眉)应急罚〔2021〕30001号 |
仁寿县板燕机砖厂未建立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案 |
仁寿县板燕机砖厂 |
91511421621127231C |
李迅 |
存在“未建立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序号468,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并处罚款:1. 未建立健全和落实1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未分解落实1项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可以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 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眉山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 231339910902490876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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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眉)应急罚〔2021〕30015号 |
眉山市华港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 |
眉山市华港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
9151142277792291XJ |
吴云鹤 |
1.公司未建立粉尘清扫制度。2.公司粉尘涉爆场所(鱼料车间)积尘严重。3.未在公司小料车间除尘器、污水沉淀池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眉山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 231339910902490876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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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眉)应急罚〔2021〕30018号 |
四川正元亨古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 |
四川正元亨古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91511424MA65Q0D58R |
吴栋梁 |
1.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循环水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2.按照公司《2021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要求,未如实记录2021年2月《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专业知识》教育培训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眉山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 231339910902490876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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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眉)应急罚〔2021〕30019号 |
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 |
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 |
91511421563263648P |
李青 |
1.未制定公司2021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眉山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 231339910902490876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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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眉)应急罚〔2021〕300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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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优特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511402MA68X7DN57 |
杨俊超 |
存在“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消防池、油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眉山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 231339910902490876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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