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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开表(一)
2021-11-19 10:33  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 打印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开表(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名 称

违法企业安全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

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眉)应急罚〔2021〕41001号

仁寿云孚家具有限公司一般安全生产违法案

仁寿云孚家具有限公司

91511421592795539N

刘生云

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台账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2.26


2

( 眉 )应急罚〔2021〕41002

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一般安全生产违法案

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91511421207261806L

朱建华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有关设备设施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破碎车间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①破碎给料口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②煤磨作业涉爆场所电器设备不防爆;③氨水储存区未设置泄漏检测器及声光报警装置)。未对破碎系统、球磨机、圆库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罚款。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5.13


3

( 眉 )应急罚〔2021〕41004号


四川倍特电动车有限公司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

四川倍特电动车有限公司

91511421078860289A

陈骏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公司存在火灾、高处坠落、触电、机械伤害等风险种类,只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编制高处坠落、触电、机械伤害等专项应急预案或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电工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公司电工杨桂元只持有高压电工作业证,并且未按照规定进行复审,低压电工作业证已到期未换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

罚款。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7.6


4

( 眉 )应急罚〔2021〕41005号


眉山友禾科技有限公司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

眉山友禾科技有限公司

91511400078865469A

王冬梅

公司2020年10月21日备案的年产12万吨硫酸钾气改电项目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未进行安全预评价,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公司2020年6月9日备案的年产6万吨聚合氯化铝和6万吨聚合氯化铁项目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验收。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①炉内点火器人工手动点火,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报警器和快速切断阀;②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4号炉温控显示乱码)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

罚款。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8.9


5

( 眉 )应急罚〔2021〕41007号

眉山澳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

眉山澳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91511424MA683EHC6U

刘友志

未在蒸养窖、料罐、化粪池、蒸汽加热养护室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砂轮机钢筋作业区和浇铸模台区员工未穿戴防穿刺、防砸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皮带运输机的端头无断带保护,皮带运输机的紧急拉绳开关缺失柴油发电机设备外壳未接地;模台车间门口的配电箱落地,无防水措施;搅拌站控制室内配电箱前未垫放绝缘胶垫,控制室门向内开;部分蒸汽管道无隔热防烫措施;施工作业区,氧气瓶与丙烷瓶混放;氧气瓶、二氧化碳瓶、丙烷瓶等气瓶储存在检修明火区,氧气瓶无防倾倒措施且与油品、油漆混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和第一百零二条

罚款。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10.9


6

( 眉 )应急罚〔2021〕41009号


眉山中欧远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

眉山中欧远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91511403MA6965C92B

谢非窈

混凝土料仓、2米深水池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高压配电房电工绝缘手套配备适用范围与实际不匹配(配备手套适用范围8KV,实际10KV);生产作业员工未穿戴防穿刺的劳保鞋皮带运输机端头无防护罩。氧气瓶靠油桶区和乙炔气瓶储放;高低压配电室电缆沟未封堵隔断;养护室配电柜和控制柜旁堆放可燃材料(纸箱、布袋);2米深水池无防护栏;行车吊钩无防脱钩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一百零二条

罚款。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10.14


7

(眉)应急罚〔2021〕42009号


四川丰瑞铝业有限公司一般安全生产违法案

四川丰瑞铝业有限公司

9151140031448831X5

田光茗

1.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

2.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次修订版)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应当给予处罚款行政处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应当给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8

(眉)应急罚〔2021〕42004-1号

(眉)应急罚〔2021〕42004-2号


四川与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安全生产违法案

四川与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915114256969928799

谢超

1.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2021年共12次有限空间作业均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

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利裁量标准》的规定, 应当给处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9

(眉)应急罚〔2021〕42005-1 号


(眉)应急罚〔2021〕42005-2 号


眉山市子辉铸业有限公司一般安全生产违法案

眉山市子辉铸业有限公司

915114257847121283

戴强

1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液压升降平台检修口、炉前溢流坑、料坑、冷却塔、电炉除尘器、漆雾净化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调漆间、喷漆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头和未使用防爆电气,油漆库未设置除静电的装置,可燃气体报警探头安装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4、使用已经淘汰的砂轮机。5、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八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利裁量标准》的规定,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10、

(眉)应急罚〔2021〕42010-1 号


(眉)应急罚〔2021〕42010-2号


四川阳光坚端铝业有限公司一般安全生产违法案

四川阳光坚端铝业有限公司

915114000833891538

刘主民

1、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2、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未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七)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利裁量标准》的规定, 应当给予处罚款行政处罚




11

(眉)应急罚〔2021〕42002号


眉山市胜兴木材加工厂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

眉山市胜兴木材加工厂

91511402786694146T

郑志伟

1、未按规定对2021年新上岗的马丽、张淑群两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从事电工作业的陈显彬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3、380V配电室的安全设备绝缘垫、绝缘靴、绝缘手套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和定期检测。4、刨片车间的动力机械旋切机、断木机、去皮机的裸露转动部位未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5、刨片车间的电气设备配电箱、外转子轴流风机的金属外壳未按规定装设漏电防护装置。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项、第九十六条 (三)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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