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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行处字〔2021〕022号
2021-10-15 15:04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行处字〔2021〕022号

案 由

仁寿县龙马镇丰禾精米厂生产经营重金属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仁寿县龙马镇丰禾精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1066769875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有德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2021年5月17日和2021年5月26日在对当事人生产的大米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当事人生产的大米镉

(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

委员会市场和综合执法局以生产经营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为由对当事人进行立案

调查,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2020年12月28日因生产经营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的食品被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当事人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

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之规定,属情节严重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情况

吊销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SC101511421001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2021年9月26日已注销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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