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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
2021-06-25 15:42  原市人防办 [字号: ] 打印

眉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人防罚〔2021〕1号

案由

南湖别院C区商住小区未修建防空地下室

违法当事人名称

眉山市宏鑫外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266536591XY

法定代表人姓名

翟璐枫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修建新建民用建筑,未修建防空地下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和《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一)》

行政处罚情况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

处罚机关

眉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处罚日期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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