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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眉市监行处字〔2021〕012号
2021-04-21 14:44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行处字〔2021〕012号

案由

彭山区金彩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经营未经备案和未经注册的化妆品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彭山区金彩美容美发用品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1403MA63X6RY71

经营者

金银平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普通化妆品未经备案、无中文标示,经营的特殊化妆品未经注册(批准)以及购进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台账。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五十九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情况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9元;罚款3.5万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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